1 2 3
诚信指数 30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发送消息
首页
企业介绍
资质荣誉
企业新闻
服务项目
招聘信息
客户留言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中华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中国商标网
您现在的位置:顾迪知识产权 > 企业新闻
 
企业新闻
服务商标应该如何使用?
发布日期:2017-02-21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规定如下:

  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一)服务场所;

  (二)服务招牌;

  (三)服务工具;

  (四)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五)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六)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

  (七)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可以理解为:

  1、客户在其营业的服务场所如门店、服务招牌上使用注册的服务商标是合法的。

  2、客户在其服务的工具上,比如餐饮行业的餐具上,桌椅上等物品上使用注册的服务商标是合法的。

  3、客户的名片、明信片、赠品、包装袋、手提袋等等上面使用注册的服务商标是合法的。

  4、公司内部的文件上、对外的上、合同上、标书上、各类文档上使用商标是合法的。

  5、在各类广告宣传用品上的

  6、其他是服务中使用的物品

  关于服务商标的侵权规定如下,下列行为,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一)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

  (二)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

  上述行为主要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如餐饮业的餐具等;

  (四)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五)故意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辅助设备、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消费者)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侵权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带有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等便利条件的。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顾迪知识产权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24-1,24-2   邮政编码:400000
联系人:宋老师   电话:4006552011   手机:15608307135   传真:023-89001280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