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规定如下:
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一)服务场所;
(二)服务招牌;
(三)服务工具;
(四)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五)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六)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
(七)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可以理解为:
1、客户在其营业的服务场所如门店、服务招牌上使用注册的服务商标是合法的。
2、客户在其服务的工具上,比如餐饮行业的餐具上,桌椅上等物品上使用注册的服务商标是合法的。
3、客户的名片、明信片、赠品、包装袋、手提袋等等上面使用注册的服务商标是合法的。
4、公司内部的文件上、对外的上、合同上、标书上、各类文档上使用商标是合法的。
5、在各类广告宣传用品上的
6、其他是服务中使用的物品
关于服务商标的侵权规定如下,下列行为,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一)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
(二)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
上述行为主要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如餐饮业的餐具等;
(四)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五)故意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辅助设备、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消费者)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侵权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带有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等便利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