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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商标字样 被判赔千万
发布日期:2016-11-21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美巢集团股份公司起诉北京秀洁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判决秀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上使用“墙锢”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作出的判赔金额。

商标被侵权 索赔千万

美巢公司诉称,其系注册使用在“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胶”等商品上“墙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经与美巢公司被认定为商标的“美巢”商标、“易呱平”商标结合商业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秀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制造、销售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秀洁墙锢”、“易康墙锢”、“兴潮墙锢”字样。

因此,美巢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秀洁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1000万元。秀洁公司辩称,“墙锢”为同类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其使用形式并非商标意义的使用。因此,秀洁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拒绝交证据 被告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装修材料经营者、消费者对“墙锢”文字的认知尚未达到指代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的程度,不属于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且秀洁公司将上述文字突出使用于外包装桶的显著位置,字体较大,属于商标意义使用,侵犯了美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责令秀洁公司提交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但该公司拒不提供相关经营活动的账簿、资料。

法院认为,美巢公司尽到相应举证责任,而证明侵权商品的关键数据,如实际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等均由秀洁公司掌握,但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上述证据,且美巢公司主张侵权赔偿的考量因素与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能够相互印证,秀洁公司应当承担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结合全案,法院全额支持了美巢公司诉求,判令秀洁公司赔偿美巢公司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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